有哪些保險保障?

一、租車投保項目:
1. 汽車強制險責任險:體傷最高理賠 20 萬元/死亡最高理賠 200 萬元。
2. 任意第三人責任險:每人傷亡最高保額 200 萬元/每一事故最高理賠 400 萬元/每一事故財損最高理賠 50 萬元。
3. 駕駛與乘客險:每人傷亡最高理賠 200 萬元,每一事故最高理賠 800 萬元,惟超載人數非承保範圍。
4. 車損險:
(1)車輛損傷時,承租人應賠償金額僅以出租單記載之車損最高賠償金額為限;但承租人有酗酒、違約等保險不理賠之行為,或損害非承保範圍者(如因第三人、自然災害、不明原因所致損害等),承租人仍應負全責。
(2)車輛損傷如係因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所致,承租人並應賠償車輛拖車費、車輛實際維修費及車輛修復期間之營業損失(修復期間 10 日內者,償付該期間車輛租金定價 70% 之租金、修復期間 11 日至 15 日內者,償付該期間車輛租金定價 60% 之租金、修復期間 16 日以上者,償付該期間車輛租金定價 50% 之租金;惟期間之計算以 20 日為上限)。
(3)車輛全毀時(即修復費用逾車輛保險金額扣除折舊後數額之 75% ),承租人應賠償車輛現值 10% (國產車款)或 20% (進口車款);但因承租人有酗酒、違約等保險不理賠之行為,或損害非承保範圍者(如因第三、自然災害、不明原因所致損害等),承租人仍應負全責。
(4)車輛全毀如係因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所致,承租人應賠償車輛報廢處置費、車輛市價及相當於車輛 20 日租金之營業損失。
5. 竊盜險( 10% 自負額):僅車體部分,不含零件、配件被竊損失險。車輛遭竊時,承租人應給付車輛市價與竊盜理賠之差額,及相當於車輛 20 日租金之營業損失。
二、以上險種不包括因自然災害(如洪水、颱風、地震等)造成之損傷。
三、若因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導致其應負責賠償損失之金額超過上述標準上限及範圍者(包含但不限於財損、精神工作損失等),由承租人自行負擔,與出租人無涉。
四、車輛設備、隨車配件(包含但不限於備胎、影音播放設備、行車電腦等重要器材)失竊或毀損時,承租人應依原廠購置費用賠償(詳參用車規範)。
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即用車規範,因而造成出租人損害時,承租人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